為引導我區家庭農場健康發展,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帶動激發農業農村發展活力,促進現代農業發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汕頭市潮陽區家庭農場區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見附件1)。為提高政策的科學性、民主性、合理性,現面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有關修改意見或建議可通過電子郵件或書面的形式于2023年5月22日前反饋至潮陽區農業農村局農村改革與經濟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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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汕頭市潮陽區家庭農場區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征求意見稿)
汕頭市潮陽區農業農村局
2023年5月9日
附件:汕頭市潮陽區家庭農場區級示范農場評定及監測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農業部關于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指導意見》(農經發〔2014〕1號)、《廣東省農業廳關于促進我省家庭農場發展的意見》(粵農〔2014〕310號)、《廣東省農業廳關于省級示范家庭農場認定管理的辦法》(粵農規〔2018〕6號)、《汕頭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家庭農場認定及市級示范性家庭農場評定管理的辦法》(汕市農農〔2019〕135號)精神,引導我區家庭農場健康發展,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帶動激發農業農村發展活力,促進現代農業發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家庭農場是指以農戶家庭為基本生產經營單位,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農業經營收入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從事農業集約化、商品化及適度規模化生產經營,達到一定經營規模并相對穩定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第三條區級示范家庭農場的認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采取主體申報、組織評審、媒體公開、發文認定的方式,并實行擇優汰劣機制,動態管理。
第四條區農業農村局負責對區級示范家庭農場的認定和管理、監測、服務。
第二章 條件要求
第五條申報區級示范家庭農場需具備以下條件要求:
(一)主體合法。經營者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村居民(含農村社區居民)、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自然人或其他長期從事農業生產的人員。
(二)設施完善。有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場房場地、辦公設施設備、農田基礎設施和附屬生產配套設施;具有必要的農業機械,農業生產主要環節基本實現機械化;具有較強的動植物疫病防控和農業抗災能力。
(三)人員穩定。農場主長期、穩定、直接從事商品化農產品生產,具有相應的知識技能;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常年雇工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家庭務農人員數量。
(四)規模適度。經營土地的流轉年限不少于5年(以流轉合同為準),經營規模與家庭成員的勞動生產能力和經營管理能力相適應。區級示范家庭農場要達到以下規模:
1.從事種植業的,以糧食、水果種植為主和林下經濟生產經營的面積達到50畝以上;以蔬菜、茶葉、花卉苗木種植為主的面積達到25畝以上;設施農業生產的面積達到10畝以上。
2.從事養殖業的,生豬年出欄150頭以上,羊年出欄100只以上,肉牛年出欄量20頭以上,奶牛存欄10頭以上,蛋禽年存欄3000只以上,肉禽(包括雞、鵝、鴨)年出欄8000只以上;以水產養殖為主的,水產養殖面積20畝以上。
3.從事其他經濟作物種植、養殖或種養結合的,年產值達到30萬元以上。
(五)管理規范。能按技術規程或相關標準進行生產,有詳細的生產經營記錄檔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產作業、產品銷售)。能實現農場專業化生產和社會化服務的有效對接。有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或地理標志農產品的認證或者使用。產品銷售渠道穩定,基本實現訂單生產。有較完整的財務核算管理和財務收支記錄。
(六)效益明顯。土地產出率較高,農業凈收入占家庭總收入的80%以上,上年度家庭農場從業人員人均純收入相當或高于本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對周邊農戶有明顯帶動作用。實現清潔生產,廢棄物集中清理,資源化利用,呈現出環境友好型和可持續性。
第三章 評選認定
第六條區級示范家庭農場原則上每年評選認定一次,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自愿申報。符合申報條件的家庭農場,向當地鎮(街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相關申報材料。
(二)初審推薦。由鎮(街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推薦上報區農業農村局。
(三)評選認定。由區農業農村局組織評選認定。
(四)發文公布。區級示范家庭農場的評審結果在潮陽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區農業農村局頻道公示7天,對公示的家庭農場有異議的,由區農業農村局組織核實,提出處理意見;無異議的,獲得區級示范家庭農場稱號,由區農業農村局發文公布名單。
第七條申報區級示范家庭農場提交以下材料:
(一)潮陽區區級示范家庭農場申報(監測)表(見附件)。
(二)家庭農場基本情況簡介,包括農場經營者專業技能,農場具體地點,生產規模,生產經營場所,裝備設施,生產經營品種、技術,經營效益,管理制度,品牌建設,加工、銷售等情況,未來發展計劃等。
(三)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場房場地、辦公設施設備、附屬設施等佐證材料(如照片等)。
(五)土地流轉合同復印件。
(六)家庭農場主及家庭成員戶口本復印件和身份證復印件;從業人員參加農業等部門組織的培訓等佐證材料。
(七)生產經營收支記錄或財務會計報表。
(八)家庭農場相關制度和最近半年生產經營記錄檔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產作業、產品銷售)材料。
(九)其他佐證材料。
第四章 監測管理
第八條區級示范家庭農場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兩年依據認定條件要求,對已認定的區級示范家庭農場進行一次專項監測。經監測合格的,繼續保留其區級示范家庭資格,監測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家庭農場資格,監測結果在潮陽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區農業農村局頻道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出現下列情況的,取消區級示范家庭農場稱號:
(一)因經營不善,資不抵債而破產或者被兼并的;
(二)家庭農場停止實質性生產,或生產經營水平明顯下降,不具備區級示范家庭農場條件的;
(三)拒絕接受監測或者不按規定要求提供監測材料的;
(四)流轉土地或承包土地到期沒有續簽流轉合同(協議)或租賃合同的;
(五)其他不符合條件的。
第十條出現下列情況的,取消區級示范家庭農場稱號,并在3年內不得參與申報區級示范家庭農場;
(一)發生違反國家產業政策或違法行為的;
(二)發生較大的生產安全,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
(三)在各級示范家庭農場評定中提供虛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為的。
第十一條實行擇優扶持,符合條件的區級示范家庭農場依法享受有關扶持政策。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區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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