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住建通〔2022〕65號
各區縣住建局,高新區、綜保區、華僑試驗區住建部門:
為規范我市保障性租賃住房供應對象準入退出等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21〕39號)和《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汕府辦〔2022〕5號)等規定,我局制定了《汕頭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管理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局反饋。
汕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12月28日
汕頭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 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21〕39 號)和《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汕府辦〔2022〕5 號)文件精神,規范保障性租賃住房供應對象準入退出等管理,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租賃管理。
第三條 申請租住保障性租賃住房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申請人具有本市戶口或在本市辦理居住登記,且在本市合法就業;
(三)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人在申請轄區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用人單位配套建設的宿舍型保障性住房可不受本條款面積限制;
(四)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人當前未享受公租房等住房保障。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可以在上述準入條件基礎上,結合項目實際,細化和增加準入條件。運營單位制定的具體準入條件應向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的住建部門報備。
第四條 申請租住保障性租賃住房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障性租賃住房入住申請表》;
(二)本人有效本市居住材料(本市戶口簿、居住證回執、居住證或經備案登記的租賃合同);
(三)本人有效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聘用協議、錄用通知、自主創業的工商登記)等合法就業材料;
(四)擁有不動產登記的,提供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不動產權登記證;
(五)運營單位根據準入條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 一個家庭或單身人士只能承租一套保障性租賃住房。
第六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優先保障無房且符合準入條件的對象。
保障性租賃住房既可以直接面向符合準入條件的對象配租,由申請人向運營單位提出申請;也可以面向用人單位整體配租,由申請人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并由用人單位安排符合準入條件的對象入住。
工(產)業園區、用人單位配套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優先或定向供應本園區、本單位、本系統符合條件的對象。
第七條 運營單位應按照準入條件,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其中住房情況由運營單位匯總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人信息,提交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的住建部門會同自然資源部門核查,核查結果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對審核未通過的申請人,運營單位不予出租。
單位整體租賃的,用人單位應預審申請人條件,并集中向運營單位提交申請材料,運營單位參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流程辦理。
運營單位應當將申請、審核的材料隨租賃合同建檔,保留至合同期結束。
第八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應當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投入運營后初次定價或運營期間需調價的,運營單位應當報住建部門,由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的住建部門或運營單位委托專業房地產評估機構對項目租金進行評估。
運營單位根據租金評估結果制定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價格(一房一價),并向住建部門報備。運營單位、整體租賃的用人單位實際執行的租賃價格不得高于報備價格。
第九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單位、整體租賃的用人單位應當與承租人簽訂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并辦理租賃合同備案手續。整體租賃的,用人單位應將承租人信息報運營單位。
租賃合同應包括約定租賃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交付方式、房屋修繕責任、違約責任等條款。
租賃合同期限可結合承租人意愿確定,最長不超過3年。
第十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不得一次性預收超過一個季度的租金。
第十一條 租賃合同到期前1個月,承租人可提出續租申請,審核流程按第七條規定辦理,符合條件的,可以續租;不再符合條件的,應當退出。
第十二條 租賃期間,承租人因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不動產或工作變動等原因離開本市,不再符合準入條件的,應當退出保障性租賃住房。
第十三條 租賃合同應當約定,租賃期間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運營單位或整體租賃的用人單位可解除租賃合同,并按合同約定追究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一)買賣、轉借、轉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的;
(二)利用保障性租賃住房從事非法活動的;
(三)擅自改變保障性租賃住房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內部結構和配套設施、擅自違規裝修,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保障性租賃住房、無正當理由未按時繳納租金及其他費用;
(五)其他違法違約情形。
第十四條 住建部門應當加強對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的監督檢查,每年對其認定的全部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資格審核情況實施檢查。市住建部門對各區縣住建部門開展核查、檢查的情況進行抽查。運營單位應于每季度末匯總承租人信息向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的住建部門報備,并通過住建部門指定的系統錄入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人信息,及時更新變化信息。
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運營單位應當對承租人使用保障性租賃住房情況進行巡查,發現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
住建部門在核查、檢查、抽查中發現相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的,運營單位或整體租賃的用人單位應立即對相關對象予以清退。
第十五條 住建部門、運營單位等應當依法保護承租人個人信息,不得用于與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工作無關的領域。
第十六條 各區縣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2年12月28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7日。施行過程中上級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粵公網安備 440513020001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