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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省關于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關精神,保障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權益,市政府出臺了《汕頭經濟特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以下簡稱《辦法》)?,F就該辦法調整的有關內容簡要解讀如下:
一、《辦法》由原來的政府規范性文件上升為政府規章,增加了罰則等相關內容,提升了法律位階,更好保障我市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險權益。
二、《辦法》在適當提高醫保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的同時,建立最高支付限額與連續繳費年限掛鉤機制,根據參保人連續參保繳費時間設置相應的年度支付限額,連續參保繳費時間在12個月以下的,年度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10萬元;連續參保繳費時間在12個月以上的,年度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20萬元。引導、鼓勵參保人連續參保,并提高基金支出的合理性和可持續性。
三、《辦法》對參保人就醫管理進行規范。一是參保人常住異地(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向戶籍所在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常住異地備案手續。參保人已辦理常住異地備案手續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視同在本市協議醫療機構就醫。二是實施異地就醫轉診備案制度,參保人按規定辦理異地轉診手續在就醫地當地協議醫療機構住院就醫的支付比例為55%,參保人未辦理轉診手續在異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報銷比例相應降低為40%。除急診搶救外,在非協議醫療機構住院的,醫療費用不予支付。
四、根據國家和省相關政策,對部分人群參保問題進行明確:允許不屬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保障范圍的本市居住證持有人和已在本市參保的外來務工人員其共同生活的學齡前子女參保本市城鄉居民醫保。允許新入(遷入)本市戶籍人員、困難居民等特殊人群在年度中途辦理參保手續繳納剩余月份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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