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以來,省、市先后出臺了多個關于舊城鎮、舊廠房、舊村莊(以下簡稱“三舊”)改造的文件,積極促進了我市“三舊”改造工作的開展。但是,省、市出臺的文件較多,內容廣泛且分散,邏輯統一性不足,不利于相關部門及管理相對人的全面理解和貫徹執行;而且,我市原涉及“三舊”改造的多個文件因有效期到期已失效,未失效文件的許多內容也與省2016年以來新出臺的規定不完全一致;此外,我市開展“三舊”改造工作已有八年,積累了一定經驗和做法,有必要做制度性總結成為普遍性規范。因此,為使省、市“三舊”改造規定保持連續性、統一性和更具邏輯性,便于理解掌握和貫徹執行,進一步規范和加快推進我市“三舊”改造工作,市“三舊”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的規定,經充分論證和征求意見,起草了《汕頭市舊城鎮、舊廠房、舊村莊改造若干管理規定(送審稿)》上報市政府。市法制局按照規范性文件辦文程序進行初審后,發送各區縣政府和華僑試驗區、高新區、保稅區管理機構以及市監察委、審計局、國土資源局、發改局、城鄉規劃局、財政局、國資委、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文廣新局、房管局、房屋征收辦、教育局、民政局、農業局、城市綜合管理局、經信局、人社局、水務局、旅游局、金融工作局、國(地)稅局、工商局、人防辦、行政服務中心、土地儲備中心、人行汕頭中心支行等部門和單位征求意見,同時通過市政府門戶網站和市法制局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此基礎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和借鑒外地經驗,經與市“三舊”辦等部門和單位多次研究、協商,形成了《汕頭市舊城鎮、舊廠房、舊村莊改造若干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經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屆2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后頒布實施。
一、主要政策依據
(一)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關于深入推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47號);
(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三舊”改造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若干意見(粵府〔2009〕78號);
(三)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于“三舊”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粵府辦〔2009〕122號);
(四)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提升“三舊”改造水平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粵府〔2016〕96號,以下簡稱省政府96號文);
(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8號)
(六)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人民政府委托“三舊”改造涉及土地征收審批職權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國土資三舊發〔2018〕13號);
(七)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深入推進“三舊”改造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國土資規字〔2018〕3號,以下簡稱省政府3號文);
(八)《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提升“三舊”改造水平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汕府〔2017〕70號,以下簡稱市政府70號文)。
二、主要制度設計的說明
《規定》共九章七十條,內容包括:總則、“三舊”改造范圍和標圖建庫、規劃和計劃管理、改造主體和改造模式管理、改造方案和用地審批管理、公共服務設施配套、項目監管、其他規定和附則,基本涵蓋了三舊”改造工作各方面的內容,主要制度設計如下:
(一)突出推進成片改造。成片改造有利于土地整合歸宗,統籌改造片區的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和保障房建設,提升改造片區形象和居住環境質量,有利于提高改造項目的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是2016年以來省新出臺政策多次提及的重點,也是我市以往“三舊”改造的不足之一。為此,《規定》主要從強化規劃和改造方案的引導和管控作用以及促進具體措施等方面,在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三條就推進成片改造問題進行制度設計。
(二)強化公共服務設施配套相關規定。《規定》根據省有關文件要求,在借鑒省內其他城市做法和總結我市實踐,以及充分采納有關單位意見基礎上,設專章(第六章)規范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問題。
(三)在《規定》第十九條設定年度實施計劃文件的有效期制度,并就本規定實施前已批準列入計劃的項目與新規定的銜接作出明確規定。
(四)在《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五十三條設定改造方案有效期制度,并明確供地和開竣工期限及違規處置辦法。
(五)在《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六條規定規定“三舊”用地用于融資擔保的限制性要求,以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國有企業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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